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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补助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6号

  海淀区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补助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主席令第161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困难,保证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达到提高素质,促进家庭人员就业,实现扶贫解困的目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资金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外地来京就读学生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校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包括享受本区城乡低保待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城乡低收入救助家庭)残疾人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是指:符合助学补助对象条件,根据补助标准,在扣除享受国家助学金、民政部门以及其他助学单位发放助学补助基础上给与的差额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资金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接受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及困难残疾人子女

  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公办、民办普通幼儿园及在公办、民办特教机构设立的学前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在校期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或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校期间根据学费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生活困难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的生活困难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在校期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人每月给予100元助学困难补助(在特教学校住宿的除外)。

  第七条  接受中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

  一、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校收取学费低于1000元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校每年收取学费超过1000元的,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对生活困难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校每年收取学费超过2000元的,在校期间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二、对在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高校中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接受中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根据《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保农村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京教财[2009]17号)、《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京财文[2010]1247号)精神,免费接受教育。

  第八条  接受高等教育(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专、高职、本科、研究生)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

  一、接受大专(高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专生(高职生),学校每年收取学费低于4000元的,在校期间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大专生(高职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专生(高职生),每年学校收取学费超过4000元的,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二、接受本科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每年学校收取学费低于4000元的,在校期间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每年学校收取学费超过4000元的,在校期间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生活困难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每年学校收取学费超过5000元的,在校期间根据学费的实际发生额,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在减去有关部门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的在读残疾人研究生以及无工资性收入的困难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在读研究生的学费补助,根据学校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应标准执行。

  四、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含党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的当年,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但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五、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大专生)到外省(市)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就读的,在校期间寒暑假往返火车硬座票或长途汽车票,按照实际票面额给予100%补助。

  第九条  年龄在16周岁以下,在康复机构实施康复训练的残疾人,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就读同等学历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只享受第一学历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残疾学生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可以再次申请相应学历补助。在各学历层次补助标准中,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不包括杂费、书本费、饭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

  每年10月底前,申请享受本补助办法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分别领取并填写《海淀区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申请学前教育学费补助审批表》(附件1)、《海淀区困难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补助审批表》(附件2)、《海淀区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申请中高等教育学费补助审批表》(附件3)。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户口薄》、《残疾人证》、《低保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补助年度学校开具的学费缴费通知或缴费票据(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残联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受理及审核

  街道、乡(镇)残联为本补助办法的申请受理部门。街道、乡(镇)残联在接到由社区上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及时通过居(村)委会或深入家庭了解情况,协调民政等助学部门核实享受有关部门学费补助情况,并核实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及补助金发放

  区残联为申请学费补助的审批部门。区残联对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批,并及时将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款下拨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收到下拨补助款后,及时将补助款发放给残疾人。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期间学费发票及有关身份证明,据实申报有关部门已发放的助学补助金额。对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真实证明或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补助的,区残联有权退回申请并取消补助资格,直至依法追回已领取的补助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须由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自愿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户口地址与注册残疾人证地址不在同一地区的,须由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办理残疾人证转移手续),填报相应报表及提供所需材料,分别由所在学校、街道、乡(镇)民政科认定,报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当年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但原则上只对上一年度进行补助,不开展隔年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依法行政,在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项工作中要认真负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残工委〔2008〕7号(海残字〔2008〕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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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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